甲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4年3月12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甲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XYZ会计师事务所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事项:(1)A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连续签署了甲公司五年审计报告。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注册会计师不再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仅为甲公司2013年度审计项目组提供甲公司重大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咨询。
(2)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曾是甲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1年8月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3)审计项目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自2011年开始担任甲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4)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F注册会计师临时为甲公司董事长秘书汇集甲公司公开对外征集的某一新产品广告创意的信件。
(5)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1日开始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协助乙公司推广软件,按照乙公司营业收入的1%获取推广费。
(6)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YZ事务所为丙公司设计了2013年度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违反。甲公司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执行甲公司业务的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关键审计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对于甲公司签署审计报告不能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时间内不能再次成为该公司的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能在这两年时间内为该公司提供诸如咨询等业务,否则存在密切关系导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不违反。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担任审计客户"人力资源总监"职务不属于能够对所审计的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构成直接重大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岗位的员工",不存在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3)违反。审计项目合伙人C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承担了审计客户甲公司管理层职责,存在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4)不违反。F注册会计师临时为审计客户甲公司秘书汇集广告创意的信件属于为公司秘书提供了日常行政性工作,其工作性质没有代行甲公司管理层职责,不存在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5)违反。乙公司与甲公司是关联实体,ABC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联公司(乙公司)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存在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严重不利影响。(6)违反。ABC事务所与XYZ事务所构成网络,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关联公司,ABC事务所的网络所为审计客户甲公司的关联实体(丙公司)提供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业务,相当于ABC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期间提供了禁止性的非鉴证业务,存在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