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某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某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10年,赵某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合同无效
B.中止履行合同
C.直接解除合同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求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通能百货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