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州县初审,只审查事实部分

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上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

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

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答案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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