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4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和理由是正确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本案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人身权利受到被告人的侵害,请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而未获准,故依法可以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对之受理并加以审判是正确的。而且,依《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此类伤害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不属于"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加以移送是错误的,检察院拒绝受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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