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二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A.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B.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C.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