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刚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自费出国旅游。在旅游中,王刚乘坐摩托艇时遇风浪撞击造成腰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王刚家人与旅行社多次协商,但是索赔未果。
问:(1)王刚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是什么?
(2)王刚要起诉旅行社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应由谁来举证?
如何举证? 属于哪一种类的证据?
⑴王刚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协商不成,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就是诉讼。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谁举证。王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王刚负有举证责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①旅游合同。王刚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及王刚的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国通知等属于书证。②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王刚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这属于证人证言。③医院病历,出院证明.鉴定结论,证明王刚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这属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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