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春霞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韩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韩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A.韩某不出庭的行为

B.潘某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行为

D.韩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选项B符合规定,不当选;选项A不符合规定,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所以选项C不符合规定,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所以,选项D不符合规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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