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日,河南省某项双轨铁路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了招标投标程序,要求在 2007年3月15日前提交投标文件。对于投标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有:
A.豫南钢铁公司可以和焦作市建材公司联合成为一个“豫焦公司”参加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B.有郑州某钢铁公司和豫南钢铁公司参加投标,招标人即可进行招标
C.开封某钢铁公司参加投标,在2007年3月16日,其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其书面通知招标人
D.洛阳某建材公司在2007年3月2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只要不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可以接受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点是投标程序。《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故而有郑州某钢铁公司和豫南钢铁公司参加投标,还不满足投标人数的要求,所以B项的表述错误,应当入选。注意该条是应当拒收,而不是赋予招标人选择权,选择是否拒收,D项的表达错误,应当人选。《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该条的规定,开封某钢铁公司不可以在截止日期后进行撤回,C项表述错误,应当人选。《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此规定,豫南钢铁公司可以和焦作市建材公司联合成为1个“豫焦公司”参加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故而A项表述是正确的,不应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