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6间。2003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两间分给大儿子,两间分给小儿子,两间分给女儿。2004年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原定给大儿子的两间分给女儿继承。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吵,二人又于2005年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㈩录音遗嘱,把由小儿子继承的两间亦划归女儿继承。当年,二人相继去世。其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经公证过的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遗嘱的效力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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