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周军与陈莉为一间房屋的权屑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李冉向人民法院主张该间房屋应当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李冉为第三人。后原告周军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以陈莉为另案被告,李冉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以李冉为原告,陈莉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周军撤诉,应当由李冉取代周军作为原告,陈莉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周军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允许撤诉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撤诉[详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D项正确。又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据此,A、B、C三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