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普通合伙由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其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该普通合伙企业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合伙事务执行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

选择题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