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从事运输业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对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从事的行为是:( )

A.可以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B.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给乙,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C.当甲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欠戊的借款时,甲可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偿其欠戊的借款

D.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但乙丙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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