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个体户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时欠缴税款2800元,在没有交清所欠税款的情况下,便迁到乙市继续做生意。为追缴王某所欠税款,甲市税务局请求乙市税务局对王某代为追缴所欠税款2800元,并交纳滞纳金 1260元。王某认为滞纳金太多,不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税务局的行为不服。此时,王某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
A.向乙市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向甲市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王某可以向甲、乙两市的任何一个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王某可以直接向乙市人民法院对乙市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原理,对委托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又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得径行起诉。故本题应选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