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格公司2008年年底陷入财务危机,已经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共计300万元。罗格公司即以较低价格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收取甲公司预付货款300万元,全数发放给职工;另与异地丙公司签订一份2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货到3个月后付款。2009年1月,罗格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货款被丁商业银行起诉。罗格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罗格公司欠丁商业银行到期货款400万元(未设担保),未到期货款880万元(以罗格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厂房抵押,抵押物市值约为l300万元),丁商业银行总债权额为1280万元:罗格公司未设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约500万元,库存原材料价值约为100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应收戊公司货款100万元;欠庚公司运费100万元;欠辛公司原材料款500万元;欠地方税务局税款150万元。2008年6月提前清偿壬公司未到期债务300万元。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罗格公司破产申请时,丙公司已将罗格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发运,但罗格公司尚未收到,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则( )。
A.丙公司可行使追回权,追回在运输途中的原材料
B.丙公司可取回在运输途中的原材料
C.丙公司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丙公司交付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