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追加分配请求权应按下列哪些选项去行使( )

A.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B.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

C.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按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

D.如财产较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考点] 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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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