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辆汽车,先将其抵押给乙,从乙处借款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将该汽车抵押给丙,从丙处借款10万元,同日,将该汽车抵押给丁,从丁处借款10万元,并分别在不同的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将该汽车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A.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抵押权消失
B.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但因其所有权的存在,乙的抵押权效力落后于丙丁
C.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且优先于丙丁
D.丙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丁的抵押权之前,因此优先于丁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A,B,D
解析:[考点] 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在物上设立抵押权以后,抵押权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形成了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的情形。我国《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由此可见,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不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仍然存在,并仍可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A项:乙享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其抵押权的存在,A项错误。 B项: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并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可以以该抵押权对抗丙丁的抵押权,B项错误。 C项:乙享有抵押权,并根据原顺序优先于丙丁的抵押权,C项正确。 D项:《担保法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由此可见,当事人同一天登记的抵押权处于相同的顺序,丙的抵押权不因设立在先而在顺序上优先于丁的抵押权,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