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同某金属厂女工林某(17岁)乱搞两性关系。后来二人发生矛盾而断绝来往。此后林某又与厂青年技术员王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范知道后,在4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强迫林某领其到王家,将王叫出,范即上前,左手抓住王的脖领,右手拿着三棱刮刀对准王的腹部,追问王为何与林乱搞,并指出:"认打认罚如认打,就用刀在脸上划十字;认罚,就把电视机交出来。"王说电视机已卖掉了,范便一手挥舞着三棱刮刀,一边对林某说:"搜搜他的家里,看有什么值钱的。"林某看后说没有。范某又对王某说:"先把表留下。"王说:"表是朋友小李的。"范威胁说:"表是要定了,你再说废话,就捅了你。"王被迫交出手表,林某遂将手表戴在自己手上。范又说:"你必须在明晚8时整到某102路电车终点站前一电线杆处送交8000元。"事后王将上述经过报告公安机关,被告人被抓获。对于范某、林某应当如何处罚
A.范某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林某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C.对林某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范某是教唆犯,可以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林某是未成年人,同时是胁从犯,两条同时适用,但对胁从犯处罚原则更轻,可直接适用处罚更轻的原则,C项是正确的。 注意对于主犯,在处罚上并不是从重情节;范某不是教唆犯,因为其不是教唆林某犯罪,而是胁迫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