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一次宪法课上,同学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展开激烈的讨论。以下为部分同学的观点,其中哪个与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符( )
A.甲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而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提出的法律案,则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B.乙说:“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意见比较一致,则可以只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C.丙说:“对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可以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会议报告,终止对该法律案的审议。”
D.丁说:“常务委虽会通过的法律,应当由国家 * * 签署 * * 令予以公布。”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考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可知A错误。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非必须列入会议议程。根据该法第28条、第39条以及第4l条的规定,可知B、C、D正确。为便于考生复习,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总结如下:
程序 | 具体内容 | |
提案 | 提案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10人以上联名 | |
列入议程 |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
审议与表决通过 |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听取提案人说明 | 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可只经2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则可只经1次,即可交付表决 |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 ||
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 | ||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 ||
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法律草案处改稿 | ||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听取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稿的报告 | ||
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 ||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 ||
公布 | 国家 * * 签署 * * 令予以公布 | |
其他程序终结方式 | 撤回提案 | 在交付表决前,经说明理由、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可撤回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暂不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经3次审议后,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付表决,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 |
终止审议 | 搁置审议满2年或暂不付表决满2年未再次列入会议议程的,终止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