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李某在某城市晚上经过一地下通道时,遭到歹徒抢劫,损失达2000余元。李某遂以该市治安太差,公安机关没能很好保护其财产安全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A.因为公安机关没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因而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B.公安机关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他们的不作为与李某的损失有直接关系
C.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该市政府赔偿
D.法院不应受理,因李某并没有申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保护,不属于特定的受保护人,公安机关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不特定的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行诉的受案范围 讲解:《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其中第五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反义解释,若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没有申请某一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并未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该行政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某与公安机关之间未发生具体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法院不应受理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