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秦先生与其妻子去世后,他的五个女儿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女儿秦五向法院起诉,认为大姐秦一侵犯了他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秦先生其余的女儿参加诉讼,其中秦二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秦三则未表态;秦四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将谁列为原告()

A.秦五

B.秦五与秦四

C.秦三、秦四与秦五

D.秦二、秦三、秦四与秦五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