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系统集成项目预算投资为2600万元,主要分为工程α、工程β和工程γ3部分。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γ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β和工程γ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公司中,A、B、C、D、E、F为能够承建工程γ的集成公司,G、H、I、J、K为能够承建工程β的集成公司,L、M、N、P为能够承建工程γ的集成公司。除了H、K、M、N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资质企业。上述公司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具体组成如表所示。
各联合体的组成表
联合体编号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联合体组成 | A、H | B、F | D、K | E、L | G、N | C、J、P | I、M |
A.编号为Ⅰ和Ⅳ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
B.编号为Ⅱ和Ⅵ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有效
C.编号为Ⅴ和Ⅶ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有效
D.编号为Ⅰ和Ⅲ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
参考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能承建工程β的H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其与具有一级资质的A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编号Ⅰ)的资质为二级,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无效投标。
同理,能承建工程β的K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其与具有一级资质的D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编号Ⅲ)的资质为二级,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无效投标。
B、F公司均为一级资质企业,故联合体编号Ⅱ的资质为一级,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投标。
同理,E、L公司均为一级资质企业,故联合体编号Ⅳ的资质为一级,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γ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投标。
虽然N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其与具有一级资质的G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编号Ⅴ)的资质为二级,但其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β和工程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投标。
C、J、P公司均为一级资质企业,故联合体编号Ⅵ的资质为一级,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应由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β和工程γ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投标。
虽然M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其与具有一级资质的I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编号Ⅶ)的资质为二级,但其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β和工程γ应由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投标。
综上所述,编号为Ⅰ和Ⅲ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无效;其他编号(即Ⅱ、Ⅳ、Ⅴ、Ⅵ、Ⅶ)的投标联合体投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