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于2002年购买了一套某花园式住宅的配套底商。入住时,小区尚未全部竣工。急于用底商开餐厅的张先生没有追究工程的不完善,草草接收了房屋,餐厅也随即开业。由于在其后对房屋的使用中,张先生对房屋以及物业管理存在诸多不满。除入住时交了一年物业费外,3年内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过任何费用。截止到2004年底。张先生已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20多万元。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和法院调节,张先生对物业费和取暖费没有异议,但对水电费不能认同。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由张先生签字确认的水电费的起始数字依据。最终。物业管理公司损失了水电费总额的20%。
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恰当?
答案
参考答案:
法院对此进行的判决比较合理,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水电费的起始表数,按照正常的惯例推理,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给业主的水电表均不可能为"零起始"。同时张先生也不能提供已交费的证据。根据公平的原则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张先生80%的水电费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