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 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____。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参见《刑法》第384条。李某利用经管财务的职务之便,采用涂改票据等手段,私自挪用公款给外单位使用,且数额巨大、时间较长,依法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