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厂是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定点厂家,其生产的A产品供应国际市场,于1999年3月6日将A产品商标在国外注册。随着甲厂生产的A产品信誉的上升,订货数量的增加,甲厂为完成定单任务,遂邀请乙厂共同生产A产品。由于甲、乙两厂生产的A产品在外国畅销,且受国内客户的欢迎,甲、乙两厂在保证供应国外客商的同时,也生产一部分产品供应国内市场。因为A产品有利可图,其他一些小厂家也纷纷生产一些注明A产品字样的产品供应市场。 一年后,乙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声明。在声明中乙厂称:A产品系乙厂的专用产品,A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近来发现一些厂家使用A产品商标生产产品,为维护A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声明,未经乙厂同意的厂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 A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于3个月内前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并已在国外注册,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多年,在国内外均具有良好的信誉,属于知名产品,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A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收回,甲厂使用A产品不必经乙厂同意。 丙商店是甲厂多年的客户,一直在销售甲厂生产的A产品,其不知道乙厂注册了A产品的商标,直到工商部门根据乙厂提供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才得知乙厂是该产品的注册商标权人。 丁厂在乙厂就A产品商标已注册并作出声明后,继续使用A产品的注册商标。由于其生产的A产品存在着质量问题,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反映情况,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丁厂在生产过程中,不仅使用了A产品的注册商标,而且还在产品的生产厂家处注明乙厂生产。工商部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是否有权在声明中禁止他人未经乙厂同意擅自使用A产品商标为什么甲厂能否以优先权的规定获得A产品的商标注册为什么 (2)如甲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乙厂怎么办 (3)甲厂如按乙厂的要求,与乙厂协商并获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须办理什么手续甲、乙厂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4)丙商店是否应向乙厂承担赔偿责任 (5)丁厂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乙厂有权声明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乙厂已将A产品商标注册,乙厂是A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虽然甲厂生产和使用A产品的商标在先,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原则为先申请原则。所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厂有权声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甲厂不能以优先权为由获得对A产品商标的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显然甲厂已经超过了申请优先权的时间。 (2)甲厂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厂可以向甲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甲厂应与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乙厂在合同中明确允许甲厂使用其注册商标;乙厂在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甲、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后,甲厂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产品的质量,乙厂应当监督甲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4)丙商店无须向乙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丙商店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丁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丁厂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乙厂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因此,丁厂首先应向乙厂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厂的经济损失;其次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最后,如果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单项选择题 共用题干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对职业道德的影响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案例背景】华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汽车)于1999年由华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于200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为汽车主要从事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华为汽车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2014年5月10日,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与华为汽车续签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哲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哲诚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重要专业资源。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以下事项:(1)注册会计师姜鹏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张红同处一个业务部门,注册会计师张红担任华为汽车2014年审计项目合伙人。2014年4月5日,姜鹏购买了华为汽车股票5000股,每股12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姜鹏担任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2)审计项目组的前任审计项目合伙人林静于1年前离开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应聘到启航公司担任财务总监。2014年4月华为汽车通过吸收合并并购了启航公司,林静成为华为汽车子公司(启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林静在1年前加入启航公司前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也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审计项目组已就林静在启航公司的职位与治理层进行讨论。(3)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华为汽车与本事务所2014年3月接受委托的审计客户佳木汽车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哲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华为汽车和佳木汽车公司,继续与华为汽车续签了业务约定书。(4)华鑫轮胎公司与华为汽车均为华康集团的重要子公司。华鑫轮胎公司于2014年5月委托哲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并由华鑫轮胎公司承担管理层职责。华鑫轮胎公司及华康集团不是哲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5)注册会计师张红以低于市场10%的价格购买华为汽车2014年最新上市的汽车,该汽车上市后广受好评,购买时,张红一次性支付车款80万元。(6)注册会计师赵雯曾担任华为汽车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赵雯于2014年5月10日辞职,于2014年11月底加入华为汽车担任财务经理。(7)哲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宇的父亲持有华为汽车少量股票。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这些股票市值5000元。合伙人赵宇自2013年起为华为汽车下属子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不承担管理层职责。(8)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杨海涛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并负责华为汽车重要组成部分(全资子公司)的审计。(9)注册会计师张红拟在审计完成阶段实施针对特定项目(包括持续经营、法律法规、关联方等)的必要程序。(10)华为汽车2014年初启用了新的存货管理模块信息系统,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审计项目组缺少这方面专业技能的人员。【案例要求】1.针对事项(1)至事项(7),逐项指出哲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2.针对事项(8)至事项(10),逐项指出哲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华为汽车审计项目组成员可能违反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