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经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3)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5)为了本次产权转让顺利进行,可以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6)为广泛征集受让方,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7)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同意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 (8)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要求: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1)根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所以律师建议“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不符合规定。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审批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非备案)。 (4)由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5)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7)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由产权交易机构事先规定受让方的登记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 让方进行登记。 (8)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