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的是:
A.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
B.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
C.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的
D.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候,可以不开庭审理,而不开庭审理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