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核算甲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2010年发生有关收入的经济业务如下:(1)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一笔销售退回,退回上年销售的商品。商品货款为50000元,税款为8500元,成本为3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企业对此项应收款按2%计提坏账准备。(2)1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000000元,税款为170000元。销售时已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但为了减少商品积压,将商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原材料核算。5月10日,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12月16日,乙公司由于缺少现金,经与甲企业协商,以其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53000元(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甲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需要安装)。(3)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530000元,税款为260100元。货款的现值为1346271元,成本为120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款分5年付清,税款一次付清。要求: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收入的核算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应收账款58500
借:库存商品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借:坏账准备117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0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70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1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122.5
(2)借:发出商品750000
贷:库存商品750000
借:应收账款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应收账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
贷:发出商品750000
借:无形资产1053000
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3)借:应收账款1790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462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100
未确认融资收益183729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
贷:库存商品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