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大学和大山网络公司双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某大学向大山网络公司交付房屋,大山网络公司向某大学交付房屋价款5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9月16日,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大山网络公司将房屋租与刘大帅居住,并获租金5000元,某大学得知后,要求大山网络公司将 2000元交给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房租5000元应归某大学所有

B.该房租5000元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

C.如果某大学在9月底才向大山网络公司交付房屋,从9月16日至9月底,某大学将房屋租与他人,所获租金应归某大学所有

D.在选项C所述情况下,该租金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确定租金的所有权归属关键要看房屋是否交付。在房屋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属某大学,但8月16日,某大学已将房屋交付于大山网络公司,故这期间的5000元房租应归大山网络公司所有。同样,9月16日到9月底,某大学、大山网络公司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由某大学转归大山网络公司,但房屋尚未交付,因此,此期间租金归某大学所有。综合上述分析,选项BC两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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