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5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1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
D.许某盗窃12500元
参考答案:B, C
解析:
[考点]共同盗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选项B是对的,选项D是错的。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张某在1988年的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张某在1988年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故选项A是错的,选项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