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韩某系湖北某县农民,2004年10月该乡因修建乡村公路,向该村村民征收每人100元的修路费,韩某拒绝交纳,被视为钉子户,该乡修路工作小组遂派人以要求韩某参加“学习班”的名义,将韩某抓起来并在该乡派出所关押7天,后在该乡乡长的命令下将其释放。2005年1月,韩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单独就此事要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项是法院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的理由( )

A.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B.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C.超过诉讼时效

D.韩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行政赔偿综合考查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本案中,因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以非法方式剥夺韩某人身自由,因此韩某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故B项错误。 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韩某可以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D项错误。 该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韩某的赔偿请求是在被违法关押3个月之后提出的,并未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C项不符合题意。 该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因此韩某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乡政府提出,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法院据此驳回韩某的起诉,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项是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事故简介]
2002年5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某饮食服务公司宿舍楼在拆除过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经过]
临沂市某道路拓宽拆迁工作中,拟拆除一幢宿舍楼。该工程由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与该区桃园村农民郭、李二人订立了房屋拆除合同。之后,郭、李二人又将此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了郯城县周庄村的农民周某,周即雇用本县民工进行拆除。由于不懂建筑结构和相关施工技术,也无拆除资质,故不会编制方案和拆除前的交底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不按程序施工。当电焊工正在切断建筑物钢筋时,另一部分农民已在将宿舍楼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由于切断钢筋与拉紧钢丝绳作业配合不当,在切断钢筋的同时,继续拉紧的钢丝绳导致墙体失稳倒塌,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拆除工程无施工方案,现场无统一指挥,致使工人对操作程序不清、配合不当,在人员尚未疏散时便开始拉紧钢丝绳,且电焊切割人员仍在切割钢筋,当钢筋切断时,楼房倒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由于拆除工程的承包人属无资质承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查资质,因此带来一系列隐患,承包后,又无相应管理办法,以包代管严重失控。
[事故结论与教训]
1.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2.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现场直接指挥拆除工程负责人农民工周某,本人由于不懂拆除工程施工技术,也无相应资质,预先无方案指导,也未向拆除农工民进行交底,盲目施工导致楼房倒塌,死亡4人,重伤2人,负有直接责任。
3.本次事故的发包单位是临沂市某区拆迁办公室。该拆迁办公室对房屋拆除工作无明确管理措施,任农民工再次转包,完全成为一种买卖的商业行为,失去了对人的安全的保护,违反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该拆迁办公室的上级单位应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事故的预防措施]
本次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拆迁办公室没有对房屋拆除工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办法并加以贯彻实施,因此,任意将工程发包,未纳入法制管理,而带来施工管理的混乱。所以,临沂市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建筑法》,制定相关规定,杜绝违反规定随意发包拆除工程。
[专家点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改造,房屋拆除工作也相应增多,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了解拆除工程技术复杂性及危险性,致使施工中连连发生事故。为此,国家在《建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具备安全保证条件。《建筑法》自1998年3月起实行,然而至今并没引起该事故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足够重视,仍然违法发包,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必须引起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我们常说要提高法制观念,但不能只是作为一句空话。一个地区如果置《建筑法》规定于不顾,连连发生违法施工,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必然反映,这不只是哪一个单位或哪一个私人包工队问题,而是地区的有关领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