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合伙企业“金鹏皓宇”,其中A出资60%,B、C各出资20%,A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金鹏皓宇的债务人D的一场诉讼中,A未与B、C商量而放弃金鹏皓宇对D的债权5万元,B、C知道后表示反对。A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认定为(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