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和李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王某全权负责企业的事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有向张某和李某报告的义务
B.张某和李某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查阅账簿
C.王某有权自行聘请朱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D.张某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第 28条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1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王某全权负责合伙企业事务,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朱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仍应经张某和李某同意,所以C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