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S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商标权 商号即企业名称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题中乙公司将与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商号是侵犯甲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本条规定界定了只要达到“容易使公众误认”,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选项A错误。同时本条规定针对的是普通商标,并不要求该商标是驰名商标,选项B正确。对于商号或者企业名称字号的注册和撤销是属于企业登记的事项,其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甲公司要求撤销乙公司的商号,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乙公司的商号虽然经过登记,但是其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还是属于侵权行为,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