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