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的儿子系C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则依据《法官法》,高某可以担任的职务是( )。
A.D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B.D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C.C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D.D市所辖的E县基层法院的副院长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法官及其亲属的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