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为了预防未来可能的侵害,而预先采取防范措的情形。如为了防盗窃而在门上装置自动栓,或在墙壁上插上玻璃碴等。这就涉及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仅指进行防卫行为当时的时间呢还是包括了防卫行为发生防卫效果的时间呢《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用其来抵御不法侵害,保全合法权益。如果防卫人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而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这种行为,从设置正当防卫的精神来看是应当允许的,防卫的效果也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理论认为只要该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对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才是正当防卫。如果不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效果,而是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不能作为正当防卫,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题中,甲的预先防范措施对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防卫效果,并且防卫装置本身对公共安全并不构成威胁,因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选项B正确。由于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此,显然不可能是防卫不适时,也不是民事侵权行为,更不是故意伤害罪,故A、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