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丁某将其收购的一批药材卖给某医院公司,双方末约定交付地点,订立合同时双方也均未提及该批药材所在的地点。订立合同时,个体户丁某的营业地在甲地,药材存放于乙地丁某的家中,丁某之住所地为丙地,则:

A.应以乙地为交付地

B.应以医药公司所在地为交付地

C.应以甲地为交付地

D.应以丁某的住所地丙地为交付地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题目中没有说明需要运输,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本题中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订立合同时双方也未提及该批药材所在的地点,故属于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情况,故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即甲地交付标的物。因此,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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