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河北某县以盛产优质红枣闻名遐迩。王甲、王乙、王丙三兄弟分别住在河北廊坊市、承德市和承德滦乎县。3人合伙在河北某县开了一家红枣收购站(以下简称供方),但没有注册登记,专门收购当地农民的红枣,然后转卖。1994年5月,王甲与包头市东河区一家以红枣为生产原料的营养滋补酒生产厂(以下简称需方)经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994年10月供方交付5000公斤二等红枣,单价3元1斤(人民币)。”“交货地点:包头东河火车站。供方负责办理托运手续,费用由需方承担。需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当年红枣的收成量比预计的差得多,红枣价格扶摇直上。红枣收购站将收购到的枣先供应出价高的客户,到1994年11月尚未向需方发货。需方几次催货,供方均置之不理。1995年1月,需方厂家所在的地区划归与东河区相邻的青山区管辖。1995年2月,需方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一切责任。
请问: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选择管辖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本案中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受移送的案件后又移送至东河区人民法院,是违反程序法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届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本案中,应由东河区人民法院和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然后回答:(每小题3分)

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木直中绳,輮以为轮,其曲中规,虽有槁暴,不复挺者,輮使之然也。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小题1:下列句子中,加线的词解释不正确的是( )

A.则明而行无过矣知:智慧

B.而闻者彰:清楚

C.非能水也,而江河绝:横渡

D.君子非异也生:习惯小题2:对下列两组句子中加线的字的意义和用法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而寒水                      善假物也。

吾尝终日思矣             至千里

A.两个“于”字相同,两个“而”字相同。

B.两个“于”字不同,两个“而”字相同。

C.两个“于”字不同,两个“而”字不同。

D.两个“于”字相同,两个“而”字不同。小题3:对下面两句话的意思,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

①、金就砺则利                     ②、学不可以已

A.刀剑放在磨刀石上磨就会锋利学习不可以停止

B.金属靠拢在磨刀石上磨就会锋利学习不可以停止

C.刀剑放在磨刀石上磨就会锋利学习是不可以成为过去的事情

D.金属靠拢在磨刀石上磨就会锋利学习是不可以成为过去的事情小题4:对上文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上文三处提到了“君子”。而其意义不同,按照顺序他们分别是“有学问的人”、“品德高尚的人”和“统治者”。

B.第一段论证了学习的意义,强调人的知识和道德修养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后天不断的学习中逐渐培养起来的。

C.第二段形象的论证并强调了后天的学习在获取知识和培养品德中的巨大作用。

D.上文反复运用了同类事物设喻,比如“登高而招”、“顺风而呼”、“假舆马者”、“假舟楫者”等,论证了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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