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岁末,著名作家韩寒在网上连续发表题为《谈革命》、《说民主》和《要自由》的三篇博文,这几篇博文被称为"韩三篇"。过去,作家韩寒的影响力主要在网络和青少年群体中,但是三篇一出,迅速引爆了整个文学界,对韩寒的讨论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在热论"韩三篇"内容的同时,IT界知名人士麦田则对韩寒的作品产生了质疑,一篇《人造韩寒》博文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战。著名网络打假人方舟子以其名气迅速取代了原主角麦田的位置,进行了网络对战。网络上迅速分为"韩粉"们的支持韩寒阵营和方舟子为代表的声讨韩寒阵营。两大阵营上演着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对战。不久,韩寒起诉方舟子网络侵权的案件在上海某法院立案了。这标志着韩方之争从斗"嘴"阶段正式升格到斗"法"阶段了。法庭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方式,韩方之争最终选择诉诸于法律来解决无疑是明智的。韩方之争只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的一个个案。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人们的言论自由极大限度地得到了延伸,但是在法治背景下,人们的自由又是有限制的自由,在网络上随便发表不合实际的言论,轻则侵犯他人的权利,重则可能造成刑事犯罪。公民如何正确地发表网络言论,如何对不当的网络言论进行监管,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运用法学的相关理论,谈谈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参考答案:

【参考范文一】网络侵权的认定界限就网络侵权而言,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其规定为特殊侵权,只有在完全符合一般侵权四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侵权。而网络侵权涉及最多的当属公民的名誉权。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网上发表言论.网上新闻评论、网络链接等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指以散布言论的方式,通过采取侮辱、诽谤、诋毁、贬低等手段,造成受害人名誉的损失。通常,为方便网络用户寻找感兴趣的内容,各网站之间采用链接的方式互相连接。由于网络信息海量般巨大,设置链接方在时间或者技术上不可能逐一审查链接内容的合法性,因此很容易造成他人在链接有关网页时,侵权言论再一次扩散。对于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就是结合了网络这一新的媒体的出现而在责任主体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网络侵权的直接侵权人就是网络用户,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从危险的角度来看,网络用户进行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开启了危险源的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直接控制者,确定二者成为共同的责任主体正符合了当代侵权责任法上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理论。

【参考范文二】自由的尺度自由、正义和秩序是法的三大价值。而在法的价值位阶中,自由又是首位的。但是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公民有权利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任务进行评论,但是这种自由要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网络作为现代科技的重要成果,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自由空间的不断扩展和权利内涵的日益丰富。科学技术进步的最终目的在于为人类服务。在宪法层面,科技进步对人类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使人们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毫无疑问,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言论自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言论自由的行使同样需要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前提。公共人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甚至价值取向,往往公共人物的一举一动就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所以,公共人物的很多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一些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是私权利的东西到了公共人物身上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私权利。允许人们对公共人物进行评价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若要移用公共人物,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对于非这些公共人物,就不要轻言言论自由。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为何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