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12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12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陆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陆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要求听证吧。"陆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2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2012年10月25日,陆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陆某不服,遂于11月8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适格,遂告知陆某变更,陆某不同意。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当场驳回起诉。次日,陆某又以H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陆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陆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H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H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审法院只实行书面审理是否妥当?
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相对人可否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
参考答案:
5.本案应当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理人王律师无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其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据此,H区人民政府及其代表律师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6.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加重对杨某的行政处罚所以违法。
7.二审法院只实行书面审理妥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当事人事实问题没有争议,仅对行政处罚的轻重和程序有争议,故二审法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8.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相对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1年内申请。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