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12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12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陆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陆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要求听证吧。"陆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2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2012年10月25日,陆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陆某不服,遂于11月8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适格,遂告知陆某变更,陆某不同意。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当场驳回起诉。次日,陆某又以H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陆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陆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H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H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陆某不服H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有权提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 陆某向H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2.陆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
3.不合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案被告H区人民政府为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原告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本案中被告是H区人民政府,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丽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陆某的第一次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