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阿雄与阿艳结婚,住在L市,生有一女。后阿雄在H市工作时遇见阿苗,阿雄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阿苗登记结婚,并在H市购买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并与阿苗办了结婚宴席。2年后阿苗以性格不合为由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阿艳闻讯后也欲向H市法院起诉阿雄,要求确认在H市的住房及那辆汽车为自己与阿雄的共同财产。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正确的判断是:()
A.阿艳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阿艳若起诉,阿雄应列为被告,阿苗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法院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法院不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阿艳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