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顺发公司向宏达公司订购木炭100吨,约定宏达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交货,顺发公司于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11年9月底,宏达公司经调查,发现顺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负债累累,难以保证具有支付货款的能力,遂于2011年10月1日向顺发公司表示10月10日将中止供货,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宏达公司构成预期违约,顺发公司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宏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货,如顺发不支付货款,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宏达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表明顺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时,可当即解除合同

D.宏达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均有规定。《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先履行义务人宏达公司发现后履行义务人顺发公司丧失支付能力,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并不构成逾期违约,A选项错误。宏达公司具备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可暂不交货,B选项错误。顺发公司只是可能丧失支付货款的能力,并非没有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顺发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宏达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宏达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可以要求顺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即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不以交货为前提条件,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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