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左向先在一次事故中身受重伤,大脑受到严重刺激,从此患上了精神病。左向先的母亲 (左的监护人)十分疼爱自己的儿子,于是时常带着儿子在晚饭后到公园中散步。2003年7月的一天,左向先照常在母亲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张夏的挑逗,左向先受刺激追赶张夏。此种情形下左向先的母亲根本无法阻拦,后左向先将行人刘蔻打伤,刘蔻因此所受的损失由谁负责 ( )
A.左向先的母亲
B.张夏
C.左向先的母亲和张夏的父母共同承担
D.张夏的父母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此,因刘蔻的损失是由左向先、张夏的原因造成的,而左向先、张夏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被监护人,故应当由左向先、张夏的监护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