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5月18日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 * * 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 * * 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此后,二审判决之后,张高平叔侄两人进入了浙江省属地的监狱服刑,2005年,张高平从浙江调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三年后,张辉从浙江调到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两人始终没有放弃对案件的申诉。服刑期间,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入狱后,张高平的妻子和他离了婚,打掉了已经怀孕的孩子,张辉已经订婚的女朋友和他分了手,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 * * 的路上。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 * * 再审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同时,法院告知他们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浙江省高院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
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对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的计算,是否完全适用依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对张高平的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给张高平?
如张高平对赔偿的项目、数额有异议,有何救济途径?
如张高平除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外,还提出该冤案导致其名誉严重受损,近10年羁押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
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张高平的赔偿请求,应指明多少位审判员承办?处理期限多久?
参考答案:
1.作出生效错判的浙江省高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属于再审改判无罪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适用。
3.10日内送达。
4.可自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高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因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由3名审判员承办。处理期限为3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解析:
1.《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作出生效错判的浙江省高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张国平国家赔偿请求提出是在2011年4月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2)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所以,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3.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国家赔偿法》第28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29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