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程有限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和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C.股东乙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D.如果公司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显然,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时,应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故D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51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所以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