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拟发起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缴纳出资后,丙、丁却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对此,以下论述正确的是()。
A.丙、丁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丁应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C.丙、丁不承担责任
D.甲、乙应补足丙、丁未缴纳的部分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问题。依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不属于此种情况。故本题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