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的是()。
A. 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决定合并审理
D. 追加被告
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可见,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原告同意,因此,A项错误,被排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可见合并审理并不需要原告同意,法院依职权可以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因此,C项不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变更被告和追加被告必须要经过原告同意,D项正确,B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