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向小额贷款丙公司借款200万元。甲用自己的房屋分别于2012年1月30日和31日依次与乙、丙签订抵押合同。2月1日甲先为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2月2日为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不能按期还款,丙和甲协商,由丙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房屋拍卖,获得2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甲和丙合并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的抵押权
B.在甲和丙合并后,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因为混同而消灭
C.在甲和丙合并后,丙公司对甲的抵押权因为债权消灭而消灭
D.合并后,甲的房屋将转归丙所有,房屋被拍卖后,乙的100万元债权将获得全部的优先清偿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顺位以及抵押权的消灭问题。通常抵押权的顺序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为准,故A项错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时,此时产生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了一个人,这就是混同,因此,B项是正确的。通常而言,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此时的抵押权仍然存续。对于这一点,我国《担保法解释》第77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不会因为合并而遭受不利后果。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抵押权并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而是为了对抗后一次序的抵押权人,故C项是错误的。因此,乙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仍然是在第一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在本案中就是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故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