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该债权于2010年10月1日到期。2010年10月2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经没有值钱的东西,连原本摆在客厅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也不见了。经多方打听,乙已经于2010年9月15日,将古董以一万元卖给丙,后者未支付价款。丁欠乙10万元债务,2011年9月30日到期,乙提前免除了丁的债务。

请问,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其利益?()

A.如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B.如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C.如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

D.甲可书面通知乙丁,撤销乙对丁的债务免除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成立。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C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未对甲履行债务,同时乙对丙享有债权,而且乙和丙并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乙可以随时要求丙履行,故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因此,此时甲可以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故B项正确。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D项错误。

阅读理解与欣赏
问答题 简答题